2008年6月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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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保全的财产超过判决认定要赔吗
杜宇

  2007年10月,江山化工厂以嘉兴银城公司拖欠其货款为由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银城公司支付其货款63万余元及违约金。法院根据原告申请,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70万元。2008年1月7日,经银城公司担保申请,法院解除该保全措施。2月25日,法院判决银城公司支付货款43万余元,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。
  这场官司之后,银城公司作为原告起诉,认为其应付货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为45万余元,江山化工厂错误保全其财产24万余元。由于该错误造成其资金周转困难,通过民间借贷产生利息损失2万余元,要求化工厂赔偿其利息损失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说法
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,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,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分三种类型:一是前提错误,也就是诉讼存在错误,无事实或法律依据。二是申请对象错误,可能是告错了对象,也可能是保全了无关的第三人财产。三是申请金额错误,也就是申请保全的财产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请金额。
  诉讼本身就是因双方存在争议而引发的,包括对欠款金额无法达成共识,因此申请人只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,则不能认定为其存在主观过错。另外,从本案来看,银城公司不足以证明该借款是必须的,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银城公司的请求。
  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,财产保全的立法意旨是使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,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但同时,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,若申请错误或法院违法作出保全裁定,则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因此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要予以审查,同时还要求申请人提供数额相当的担保,防止其恶意保全。